近年来,泉州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成功列入全国“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”,取得了明显成效,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“当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社会信用领域的专门法律、行政法规,省上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尚未出台。”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,为深化诚信泉州建设,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“无法可依”的现实困境,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我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做法的基础上,出台地方性法规,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、规范化、常态化。
据悉,《条例》共八章四十七条,包括总则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、重点领域信用建设、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、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。
凸显泉州特色 以法治力量夯实信用基石
作为我市首部社会信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,《条例》的出台,不仅是泉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,更是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与发展需求的重要体现。
——以法治思维提升治理效能。
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。《条例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,明确规定发改委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,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,并突出社会共建,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、诚信促进会、新闻媒体共同营造诚信社会良好氛围作出规定。
聚焦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,《条例》从政务信用建设、经营主体信用建设、社会组织信用建设、自然人信用建设、司法体系信用建设等五个重点领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规定。其中,为发挥政务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,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履约、督促整改等机制,严格履行向经营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,并将政府失信信息纳入政务诚信记录。
——以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。
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,没有数据的支撑,信用的各项应用场景就难以落地。为此,《条例》进一步规范信息管理,打破“信息壁垒”,明确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(福建泉州)网站是本市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归集、存储、处理、共享、公开、应用的统一载体,推动公共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高效归集、共享与应用。针对信息安全,要求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范,公共管理机构及信用服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,切实保护信用主体信息安全。
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。《条例》立足泉州民营经济发达、经营主体众多的特点,明确对信用修复的条件、程序、时限作出规定,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的,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,推动信用修复高效办理,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。同时,针对实践中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未及时同步修复信息的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信用修复后,社会信用主体要求停止公示失信信息的,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。
明年元旦起,《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》正式实施。昨日召开的《条例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,市领导表示,将坚持以“晋江经验”为引领,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持续打造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、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,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奋勇争先、再上台阶。